广东省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粤财规〔2022〕5号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