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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售房改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闽政[2011]103 号)规定,自即日起,对个人出售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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